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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
版本 V2.0 · 更新日期:2026 年 11 月 1 日 · 生效日期:2026 年 11 月 1 日
本版本新增:敏感个人信息专章、单独同意机制、分级保存期限、注销与撤回同意的实现方式。

四川得宝堂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我们"或"本公司")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,我们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。

请您在使用本网站(含产品商城、会员中心、合伙人申请等功能)前仔细阅读本政策。其中与您的个人信息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(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、对外提供、保存期限)已用加粗标示,请在勾选同意前重点阅读。

一、我们收集的信息

我们仅收集实现具体业务功能所必需的信息,不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。

业务场景收集的信息是否必需
浏览网站访问时间、IP 地址、浏览器类型与访问页面(服务器日志)必需
会员登录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、短信/邮件验证码、昵称、登录时间必需
下单与收货收货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、收货地址、订单内容与金额、备注必需
支付与开票支付方式、转账凭证截图、付款时间;如需开票,另需发票抬头与税号必需
合伙人申请姓名、联系电话、意向区域、微信/邮箱、合作想法必需
合伙人资质审核身份证号码、身份证人像面与国徽面照片、护照资料页照片、营业执照照片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年收入/企业年营收区间、银行收款账户必需(不提供则无法完成资质审核)

我们不会收集您的生物识别信息、医疗健康信息、行踪轨迹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。若您未满十四周岁,请勿使用本网站的会员与合伙人功能。

二、敏感个人信息处理(单独同意)

本网站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:身份证件号码、身份证/护照/营业执照证件影像、银行账户信息、年收入(企业年营收)。
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二十九条,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您的单独同意。因此我们在合伙人申请表单中设置了独立的勾选框,与《隐私政策》的一般同意分开,只有您主动勾选后我们才会处理上述信息。

三、信息的使用

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与上述目的无关的用途;如需超出本政策范围使用,将再次征得您的同意。

四、信息的存储地点与期限

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器,不向境外提供。我们按"最小必要、最短期限"原则分级设定保存期限:

信息类型保存期限到期处理方式
服务器访问日志6 个月自动滚动删除
会员账户与积分记录账户存续期间;注销后 30 日内删除或匿名化
订单与收货信息订单完成后 3 年(《电子商务法》要求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 3 年)删除或匿名化
实名认证与资质证明(身份证、护照、营业执照)合作终止后 2 年彻底删除原始影像文件
银行账户与结算记录合作终止后 5 年(财税与反洗钱要求)删除或按法定要求归档
未通过审核的合伙人申请资料审核结论作出后 6 个月彻底删除

五、信息的共享、转让与公开披露

六、信息的保护

七、您的权利

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:

  1. 查阅、复制:会员中心可自助查看账户与订单信息;其他信息可来信索取。
  2. 更正、补充:会员中心可自行修改昵称、收货地址;证件信息如需更正,请联系客服。
  3. 删除:在处理目的已实现、您撤回同意、我们违法处理等情形下,您可要求删除。
  4. 撤回同意:对基于同意处理的个人信息,您可随时撤回。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。撤回证件信息处理同意后,我们将停止处理并删除已收集的证件影像,同时合伙人申请流程将终止。
  5. 注销账户:会员中心提供注销入口,或联系客服申请;我们将在核验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,并删除或匿名化您的个人信息(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交易记录除外)。
  6. 解释说明:您有权要求我们对本政策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。

行使上述权利,可通过本政策第十条的联系方式提出。我们将在核验您的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。

八、Cookie 与本地存储

本网站使用浏览器本地存储(localStorage)保存您的语言偏好、登录令牌与购物车内容,用于维持会话与改善体验,不用于跨站追踪,也不向第三方广告平台共享。您可以随时清除浏览器数据,清除后需重新登录。

九、政策更新

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政策,修订后的政策将在本页面公布并更新版本号。涉及处理目的、处理方式、信息类型发生重大变更时,我们将以弹窗、站内公告等显著方式提示您,并在必要时重新征得您的同意。

十、联系我们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林奇峰(法定代表人)
公司名称:四川得宝堂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联系电话:18981857975(林先生)
企业邮箱:876381466@qq.com
公司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清云北路469号3栋1-3层1号、15栋2层1号自编号3-1号(四川成都新津经济开发区)

如您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,可向网信、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,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十一、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

本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)。因本政策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一方可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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